我們在座的很多媒體朋友也都很清楚,我們中國的企業在美國遇到過很多類似的案件,但是大家都采取了一個走人的策略,原因是什么?原因就是解讀721法案的法條的確是這么規定的,就是在721法案下,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總統的法令不受司法審查。
法官認定法庭有權審理的第四點的主要說明
第四點訴求為我們此次訴訟的核心所在,在這點上取得法庭對總統令的司法審查權對本案至關重要,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亦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們過去都知道美國制度下最核心的一條,就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是我們的翻譯,但是這句話從哪里來的呢?這是從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來的,當然原話不是這么說的。
原文是這么翻譯的,“不得不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什么意思?其實這個解釋很簡單,比如政府要修高速鐵路,需要從你的房屋穿過,當然你有義務服從國家需要,但國家也必須向你說明理由,并給予你合理的賠償,政府不能把房子拆掉,連招呼也不打,更不與房東商談合理賠償,甚至橫蠻的認為不給你補償。
而CFIUS在對待三一風電項目上就是如此行事的。敢這么做的主要原因CFIUS就是認為在721法條的明文規定,其依據國家安全而做出的決定及其依據不受司法審查。
杰克遜法官在其判決法律意見書中指出,“本法庭沒有被禁止對Ralls對總統令提出程序正義挑戰進行審查”這是721法條立法以來,CFIUS運行史上的第一次,法院鄭重宣告對其依據721法條做出的CFIUS命令和總統令有司法審查權。
二、三一訴奧巴馬總統案如何取得此進展
1、首先,三一問心無愧,我們沒有,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事情,因此敢于用司法維權,接受司法審查
三一集團在美投資是嚴格遵守美國法律和國際商業法的,Ralls公司在美國合法經營,經得起任何司法審查。同時,我們相信美國的司法公證機憲法精神不會允許隨意剝奪私人財產,因此我們將堅持將司法程序進行到底,必要時上訴巡回法庭直至美國最高法院,以討回公道,洗刷冤屈。
2、美國是一個法制國家,我們相信它的司法的公平公正,我們也非常確信CFIUS和總統這么做是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
在決定起訴CFIUS和奧巴馬總統前,我們在華盛頓通過各大律師事務所,做了大量的咨詢工作,確定美國法律和憲法會保護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美國合法商業投資的合法權益,我們更清楚Ralls在Butter Creek案是CFIUS制定的一個典型案。
我記得做出這個決定前我到華盛頓很多的律師事務所咨詢大律師,我問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外國人在美國的投資受不受到美國法律的保護,尤其是受不受美國的憲法保護,回答都是非常一致的肯定,因為我有一個反推論,假如人家告訴我外國人在美國的投資不受憲法保護的話,那就無法武田了,因為隨時可以對你采取不合法的行為,你也沒地方訴訟。
3、訴訟的策略正確
(1)選擇了最專業的律師團隊,由前美國司法部總檢察長Paul Clement而擔任主要訴訟律師,由另一位前司法部副部長Viet Dinh而法學教授負責案件執行,由喬治亞洲超級大律師夏廷康作為團隊的領導律師,溝通領導三一與律師團主要工作。超級大律師是我的溢美之詞,美國律師協會每年有個評定,跟中國最優秀律師一樣,夏廷康先生就是在美國法律界獲得這個至高榮譽的律師。還有克林頓時代的海軍部首席律師,小布什時代的白宮副首席律師,組成了強大的專業律師團隊。
(2)在正確的時間決策并及時遞交了訴狀、正確的法律依據和訴訟點。三一訴奧巴馬總統的案子是一個典型的法理官司。
Ralls公司在CFIUS發出臨時禁制令的最后時刻正式向華盛頓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為什么是最后時刻?我們是不愿意打這個官司的,我們是不得不打官司,所以,我們最后一個時刻之前都在尋求跟政府和解談判,但是沒有奏效,所以,不得不采用這個手段。
其禁制令的內容是否越權提出了法律質疑,并申請法院禁制令組織CFIUS文件向總統提交簽字,因此,總統令的簽發影響了司法程序的判決。如果我們在美國總統簽字后再提起訴訟則根據721法案的內容,起訴總統及CFIUS將失去關鍵的法律支持或者會被迫中止。
(3)美國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調查取證
總統令的下達在我們與CFIUS訴訟尚未完結時頒布,該總統令的頒布如果影響了法院裁決于美國三權分立的立國之本相違背,同時,總統頒布的總統令本身涉及內容不明及程序缺失的問題。同時,就項目本身財產歸屬問題,總統令的解釋也是前后矛盾,這為我們的訴訟提供了大量的法理依據和支持。前后兩次政府律師團的文件是矛盾的。
1、三一的態度:三一會將訴訟進行到底,直到將問題獲得徹底解決。
2、打官司不是三一的目的,打官司是為了使問題獲得公正合理的解決。
四、案件對中國赴美投資的重要影響和意義
1、中國赴美投資案受到CFIUS影響甚多,是長期困擾中國企業赴美投資的主要問題,一直沒有很好的應對辦法。全世界赴美投資的企業過去遇到CFIUS審查的唯一出路,就是CFIUS一干涉就投降”走人,而沒有一個企業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一訴奧巴馬和CFIUS一案,打破了全世界50年來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敢于訴CFIUS的禁忌,為受到CFIUS問題困擾的企業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做出了樣板。
2、通過這個案例,讓大家對美國司法獨立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對美國的法治精神有了更深的理解。即使“貴”為總統,也不能違反美國憲法精神,也不能違反美國的法治原則。
3、通過對三一訴奧巴馬總統案件的判決,將大大限制CFIUS以往“無邊”的權力,按照我們時髦的說法就是用美國的法律把美國政府的無邊權力關到籠子里。迫使其更加慎重的用手中的權力,迫使其更加透明公正的處理外國赴美投資問題,而不是動不動就拿國家安全的大帽子妨礙正常貿易行為。
以上三點對中國赴美投資遇到類似不公正問題時都有重要的意義。
這是我對整個歷史性的判決的一點說明。下面大家有什么更多的問題可以向我們的超級大律師和各位專家請教,謝謝大家。
袁金華:感謝吳佳梁先生的精彩發言,剛才吳總的說明非常詳細,我們在美國的風電項目案到底是怎么進展的,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及它的影響,它的意義。不過我想在座的各位媒體朋友還是有不少的問題,現在我們把時間留給媒體朋友們,有問題的朋友請舉手。
提問:你好,我想問一下夏廷康律師,第一次庭審的結果是駁回了1、2、3、5條訴求,只接受了第4條訴求的一部分,這樣的一個結果和我們之前預期相比是什么樣的?現在法庭接受了總統未經應有合法程序判決導致剝奪私有財產,接下來的庭審是圍繞這個訴求進行的,您能不能預測一下接下來的判決三一這邊能獲得最好跟最壞的結果是什么樣的?
夏廷康:謝謝,我先回顧一下,10月份在這里開新聞發布會的時候,那時候新聞界的朋友和全球的朋友關注的是我們能不能,當時集中的焦點就是三一在美關聯公司Ralls告美國總統奧巴馬案件是否能進入真正的司法審查。原因就是721法條它明文規定總統依據721法條做出的決定和做出本決定依據的條件、理由不受立法審查。我也被問到了能不能沖過這一關,我認為全球的媒體和內行人士一律認為機率很小,低于1%,我們當時還是蠻有信心的,我說盡管大家都認為低于1%,作為今案的法律人,今案的律師壓力也是蠻大的,但是我認為這個機率還是大于1%。這個判決本身我想說的是最重要的就是剛才吳佳梁先生說的,在美國CFIUS立法以來,第一次法庭用明確無誤的語言宣告了美國的法院對美國總統依據721法令做出的總統令法院具有司法審查權,以后它會在美國的憲法和相關的國家安全法律的憲政史上會寫上很濃抹重彩的一筆。
從這個結果來看,我高興不高興呢?我們心里其實是特別高興,我要借此機會給大家講一個小故事。2月22號是美國杰克遜法官,他的判決是下午美洲時間五點零三分做出的,五點十分左右,我給我們訴訟的主訴律師丁教授我跟他通電話,他星期五飛到加勒比海巴哈馬他去慶祝他的生日,他聽到我這個電話以后,他告訴我他說沒有什么比這個判決更好的禮物了,他當時就宣告所有在這個海邊度假的人每人都可以免費得到一杯酒來慶賀。因為這個事情,我要借此機會感謝三一集團的管理層能夠在面對美國政府做出的相關決定,而且沒有先例可循的情況下,能夠運用美國的法律制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家都說世上本來沒有路,人走多了就出現了路,但是三一這一次的訴訟它畢竟是第一個走這條路,而且這一條路可以說已經開出來了,所以,我要向三一集團的領導表示感謝,給我們律師團隊一個機會能夠,不但是維護三一集團在美國項目的利益,能夠實現三一集團梁穩根董事長講的我們在美國的訴訟是尋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三一重工的總裁梁穩根先生上次說在美國的訴訟我們是為尊嚴而戰,沒有什么在今天的商場里比一個集團它自己的集團形象和信譽更重要的資產。美國政府它就Butter Creek風電項目做出的決定實際上是對三一集團在美國的正常發展投下了陰影,隱含著三一集團在美國可能從事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事情,這一個大帽子三一集團拒絕戴上。
向文波:在座的都是中國記者或者能夠聽懂中國話的記者,那就不用翻譯了。
夏廷康: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分區法院杰克遜法官的判決判定在其法院對美國總統令是否在風電項目上剝奪了三一集團相關程序正義的權力,相關權益,它有司法審查權的判決,它就給了三一一個澄清自己名譽的機會,這樣的一個勝利我自己說打官司你有兩個目的,一個是要說法,第二個要賠償。這個要說法實際上它的意義大于要賠償,因為要說法是整個集團的形象和名譽。杰克遜法官的判決我認為對三一而言已經實現了訴訟的最主要的目標。
五個訴求駁回了四個, 第一我想說的是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法院的判決它不是說你的訴求多少來數豆子算出來的,你要看它的內容,在這個判決書里杰克遜法官寫了43頁的法律意見書。很多事項我想給大家集中報告三點。
第一,對我們起訴主張的第一條,第二條,涉及到CFIUS命令的,法官它認為由于總統令取代了CFIUS命令,所以,它現在已經變成沒有必要來做出判決了,對于我們訴求的正當性本身法官沒有做出任何判定。同時,更重要的一點,法官在它的法律意見書為以后中國公司和其他任何外國公司在和CFIUS進行交涉的時候提供了路線圖。
它其中說到,如果你們對CFIUS任何的命令和措施不滿意的時候,你們應該盡快到法院來提出法律訴訟。
向文波:美國的法官告訴所有的外國企業,當你的權益在CFIUS國家安全名義下受到損害的時候你怎么去維權,你受到了限制或者利益受到了損害,過去我們認為這是沒有可以說的道理,是沒有機會討論這個問題的,但是美國法官在他的判決書里等于畫出了一條路線圖,外國企業怎么通過法律維權,以后的中興、華為,以及等等的中國企業,如果我們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首先告訴大家CFIUS的命令不是不可以挑戰的。第二美國的律師,美國的法官告訴我們我們怎么去維權,這是一個很大的事情,過去這是不可挑戰的,前段時間我們打這個官司的時候有些專家說三一是不懂,是亂來,美國法官的判決書和美國法官的判決告訴我們這些所謂專家的觀點是錯誤的,某種意義上是愚蠢的。
夏廷康:第二點就是對我們第三條訴訟,總統令和CFIUS的兩次命令是否有超越法律權限的主張,法官在這次他是駁回,但是他在里面寫了但書,他的但書就是他鄭重的宣告,盡管721法條它明確的規定總統在本法案下依據國家安全做出的決定和做出本決定的依據不受司法審查,但并不意味著如果你超越了本法條,只是嘴巴講一句我是用國家安全做定義就不受本法院的審查,美國的法律喜歡用否定之否定來寫這個,就是在本質上你沒辦法逃出司法的監管,這個也非常重要。
第三條就是對三一集團Ralls公司程序正義這一條,宣告有司法審查權。我想除了它本身歷史性的第一次正面宣告司法審查權以外,另外我還想告訴大家,而且對下一步政府它要怎么對應法官也做了要求。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中國工程機械信息網證實,僅供您參考。未經許可,請勿轉載。已經本網授權使用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國工程機械信息網”。 |
特別注意 |
本網部分文章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行業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在本網論壇上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本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論壇的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權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15日內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