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擔任指揮。作業時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二、 起重機的變幅批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三、 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用非載人起重機載運人員。
四、 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起吊。
五、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六、 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七、 塔式機重機如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八、 塔式機重機頂升作業,必須在專人指揮下操作,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九、 塔式機重機頂升時,必須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達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中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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