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抓住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歷史性機遇,吸引國內外的資本、技術、人才參與甘肅開發,加快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除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等國家政策外,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甘肅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稅收和財政優惠政策
(一)對設立在甘肅境內臨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以及張家川、天祝、肅南、肅北、阿克塞等少數民族自治縣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關閉和限制的產業、企業外,從2001年到2010年,由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內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甘肅境內的內資企業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經財政部門批準,由受益級財政在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中給予一定的補助。
(三)對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除證照費、工本費外,減免在規劃、消防、施工審批過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指導性定價的收費按下限收取。
(四)對投資興辦的供排水、垃圾處理等環保和公益性項目,收費標準暫時不到位的,允許同級人民政府采取適當的方式給予補貼,直到收費標準到位時取消。
(五)鼓勵國內外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來甘肅投資興辦民營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決定》(甘政發[2000]30號)文執行。
(六)經省級科技、財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以科技風險投資為主的省內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從獲利年度起,報財政部門批準,5年內由受益級財政在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中給予一定補助。
(七)鼓勵國內、國外企業與甘肅境內的科研機構合作。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成功并轉制為獨立核算的科技型企業后,經財政部門批準,在2004年底前由受益級財政在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中給予一定補助。
(八)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經財政部門認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
(九)鼓勵跨國公司、外商、外資企業及省外投資企業兼并或收購甘肅境內企業。企業被兼并后,不論被兼并企業是否仍然具備納稅人條件,被兼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允許用其以后年度與被兼并企業資產相關的經營所得,在合法彌補期限內稅前繼續彌補。
(十)托管、租賃、承包甘肅境內嚴重虧損的企業,期限不少于5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經財政部門批準,受益財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資產與負債基本持平的國有企業,經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單位評估并批準評估結果后,在界定清楚收購方法律責任,明確原國有企業債權、債務由收購方承擔的基礎上,可以實行零資產轉讓。通過合資、合作、兼并、收購、參股等形式轉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原甘肅境內企業,享受外資企業的待遇。
(十一)大力支持文化事業的發展。對甘肅境內的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站、中心)、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及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信貸和融資政策
(十二)加大對甘肅境內重點建設項目信貸的支持力度。加強政府部門與金融機構的聯系與協作,做好項目前期工作。鼓勵金融機構介入交通、通信、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特色農業、生態建設、有色冶金、石油化工、機械電子、高新技術產業、食品工業、生物藥品、特色旅游等領域的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及時進行項目評估,積極向總行推薦貸款。
(十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幫助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結構,提高技術等級,增加產品科技含量。對產權明晰、管理規范、資產負債率低、有一定自有資本金的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業積極給予信貸支持,盡量滿足其合理的流動資金需求。
(十四)規范建立股份制投資基金,鼓勵其投資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鼓勵組建資產優良和實力雄厚的公司法人,作為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統貸統還的主體。
(十五)積極創新金融產品,提高信貸服務水平。大力推行倉單質押貸款、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保付代理業務、聯保協議貸款、流動資金循環貸款、出口創匯企業國外轉貸款、對外擔保、信用證等新的金融服務品種,加大信貸投入。
(十六)鼓勵符合法律規定和設立條件的主體,按有關規定申請設立保險機構,積極支持中資和外資保險公司在甘肅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十七)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按有關法規申請上市融資。支持上市公司發行A股、B股、H股及境外債券。
(十八)進一步擴大甘肅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優先安排符合發債條件的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工業結構調整等項目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融資。
三、土地利用優惠政策
(十九)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國有荒山、荒坡、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出讓金每畝40元以下,可以進行減免,具體減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二十)基礎設施建設占用耕地,建設單位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應繳納的耕地開墾費按《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所規定的等級和標準的下限收取。
(二十一)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及時提供并保障經濟建設用地。對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土管理部門要提前介入,加快用地審批速度。對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鐵路、國道主干線公路、重要水利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影響工期的單體控制性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先行用地,由省級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準先行動工建設,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對屬甘肅各級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報批材料要盡可能簡化,并減少審批工作環節,在上報合格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審批手續。征地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統一進行。
(二十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商業、旅游、娛樂、商品房等項目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對其他項目建設用地實行協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制度。購買、兼并、參股國有企業時,可經批準將國有企業原劃撥土地評估后轉為國家資本金、國有股。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引資的國有企業集團,其土地使用權不發生轉移、土地使用性質不改變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投資于城市基礎設施、非經營性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業、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二十三)國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在甘肅境內投資舉辦的生產性出口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鼓勵類產業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減收40%。省級以上開發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優惠。
四、礦產資源開發優惠政策
(二十四)國土資源調查中,優先安排祁連山、西秦嶺、河西等重要礦產資源集中區、國家緊缺礦產和黑河流域、石羊河流域、中部和隴東等區域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并在工作經費上予以支持。同時,加強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地區的基礎地質工作。
五、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的政策
(二十五)鼓勵投資創業。申辦生產經營性和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注冊商標、品牌、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經評估作價后可作為注冊資本,但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能超過20%。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后,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5%,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十六)對外商投資在甘肅境內興辦的醫院,經審核,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可確定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二十七)社會力量在甘肅境內投資辦學和中外合作辦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辦學審批、職稱評定、推薦就業、行政管理等方面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二十八)對來甘肅發展的外資和省外企業,在企業和產品的認定、資質評審、經營權限審批及項目招標、業務承接等方面,享有與甘肅企業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六、引進和留住人才的優惠政策
(二十九)圍繞重點領域、重大項目聘請高層次人才。在高新技術高地設立30個甘肅省特設首席專家崗位。在省內高等院校選擇30個與甘肅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重點學科或重點實驗室,設立甘肅省特聘首席教授崗位。特聘首席專家和特聘首席教授,以個人申報、單位遴選、省級人事部門批準、簽訂聘用合同方式,面向省內外、海內外公開招聘,聘期一般三年。聘任期間,除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向特聘首席專家、特聘首席教授發給相應工資、津貼并提供住房外,省人民政府每人每月再發給崗位補貼4000元。
(三十)建立甘肅省留學生創業園和大學科技園。在科技園區建立若干從事科研成果開發轉化的工程研究開發中心,動員和吸引省內外高校的科研力量、優秀海外留學人才來園區,從事科研成果的開發轉化工作,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回國留學人員在甘肅創辦企業,可憑中國護照直接注冊登記,注冊資本金可按有關最低標準執行。經省級科技部門確認,對進入園區搞科技項目推廣、成果轉化的甘肅急需高新技術和支柱產業、重大工程、關鍵性技術攻關項目,優先給予貸款貼息、擔保等風險投資優惠。回國留學人員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甘肅省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三十一)允許甘肅境內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影響原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兼職兼薪,進行科技開發與科技推廣工作。兼職報酬由本人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兼職工作中發生的意外傷害,由臨時聘用的受益單位負責,其它事宜由雙方按合同約定辦理。
(三十二)加大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獎勵。在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職務成果進行轉化,成果完成人可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或獎勵。其中,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項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項成果轉讓所得稅后凈收入的20%的收益;以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獎勵成果完成人。企業自主開發的非本企業主導經營領域的成果,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獎勵成果完成人。
(三十三)設立甘肅省科技功臣獎和甘肅省科技進步獎,獎勵對我省科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科技功臣獎的獲得者,授予"甘肅省科技功臣"榮譽稱號,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人民幣60萬元。
(三十四)逐步改善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留學回國具有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專家、學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在甘"兩院"院士的醫療保健、交通工具、住房等工作生活待遇,可按副省級干部標準執行。建設專家公寓,為引進國內外專家和學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
(三十五)各級政府選拔錄用國家公務員,要面向社會公布空缺職位,通過公開、公平、競爭的辦法擇優錄取。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空缺的副廳局級領導干部職位,按計劃面向省內外公開選拔優秀人才擔任。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事業單位,可在本行業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總量內,按照"精簡高效、結構合理、群體優化"的原則,自主設置崗位,實行競聘上崗。
(三十六)建立人才社會保障制度。來甘肅工作的教授級、正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具有博士或留學回國具有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人才,已參加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由接受單位負責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原先在企業工作但未參加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自到我省工作之日起,可依法參加企業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按國家規定享受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待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應優先為來甘肅工作的各類高級人才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
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離崗興辦民營科技企業和咨詢服務中介機構,或進入科技企業和咨詢服務中介機構工作,在自己承擔社保和醫保繳費的前提下,根據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在本單位的檔案、社保和醫保關系,在企業、事業單位社保體制并軌后,按新規定執行。
(三十七)調整蘭州等城市的戶口遷移政策,放寬各類人才的戶口遷移限制。凡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具有大學本科及其以上學歷的人員、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其他擁有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的特殊人才,到甘肅境內國有或非國有單位工作,或合作開發技術(項目),轉化科技成果,投資創辦科技、經濟實體的,實行"戶口不遷、關系不轉、時間不限、來去自由"的辦法。若本人提出辦理調動、戶口等關系,可經用人單位考核并經上級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人事部門和公安部門,隨時辦理調動以及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等手續,不收取除工本費外的其它任何費用。在蘭州市以外工作的,也可在蘭州落戶。對大學本科及其以上的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先落戶、后就業。對投資興辦實業、購買了商品房的人員,準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落戶。外地來蘭州并在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個體經營者,凡連續三年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額超過8萬元(含8萬元)的,業主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辦理入戶手續。
七、大力改善投資軟環境
(三十八)改革項目審批制度。除使用各級財政性資金和非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國家有明文規定的項目外,按業主自主決策原則,取消對其它全額自籌資金項目的審批,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制。項目業主單位按基建、房地產、技改等不同性質,將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分別送達省或所在地州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同級計委或經貿委在三個工作日內簽發備案核準證。備案核準證與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外商投資項目,屬于國家鼓勵類,不需國家綜合平衡的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級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項目,在不需省級有關部門平衡資金、資源及協調環保事宜的情況下,由當地有關部門分別批準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合同及章程。
凡是必須審批的項目,屬省級審批權限的,省級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合并一道審批;資料齊全的,各項審批最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屬于國家審批權限的,省級有關部門在項目單位報送符合國家要求的全部合格資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審批部門報出。省內各項審批事項,實行政策、程序、資金、人員、結果公開和時限承諾的"五公開一承諾"制度。
(三十九)積極推進行政大廳和行政首問制度。凡是一個事項由多個部門審批的,要實行聯合辦理或集中統一辦理。對在甘肅境內投資的項目實行全程服務,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調解糾紛和矛盾,監督合同的執行。省外商投訴中心設立公開投訴電話,受理內、外商企業的各種投訴。鼓勵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行政規定的行為可以各種方式向各級監察部門舉報。
(四十)禁止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費項目,實行收費公示制和"單位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管理、收繳分離"的征管體制,嚴格執行"兩證一書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進企業收費審批通知書》、統一收據、收費登記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四十一)對來甘肅工作的高層管理和科技人才、投資數額較大(指在蘭州市投資500萬元以上或在其它地、市、州投資250萬元以上)的外籍投資者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對從事商務考察、貿易活動需多次臨時入出境的境外人員,可根據需要發給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每次停留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多次入境簽證。對需在甘肅長住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外國人居留證;若需多次入出境的,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簽證。對來甘肅考察、投資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居留和簽注手續,手續齊全的即日辦理。
八、附則
(四十二)自本政策生效日起,《甘肅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優惠政策》自行廢止;甘肅省現行政策中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條款,一律停止執行。
(四十三)上述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并設置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信箱。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不違反本政策條款原則的情況下,對相應條款制定有關政策細則或具體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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