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機械設備管理資深人士在最近一次講話中,論及建筑機械折舊和使用年限問題。其中指出機械資產折舊年限是各國政府根據本國經濟發展和裝備更新能力等情況而制定的,我國已多次縮短施工機械折舊年限,現在大型施工機械折舊年限為10 -14年,中型機械為8-10年,小型機械為4-8年,還允許企業按經濟情況有一定伸縮年限或按運轉工時、臺班提折舊。應該說我國機械設備折舊年限與國外差距不太大,其差距主要是我國的直線折舊法,外國可采用加速折舊法或余額折舊法,投資回收比我國快。
而要指出的是,折舊年限不是使用年限,更不是報廢年限。一般情況下使用年限是折舊年限的1.5-2倍,大多數國家,除對污染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設備實行強制更新,對企業在用設備一般都不作強制報廢。國家規定的是生產產品的淘汰,而不是使用淘汰。因此我們的機械投資回收期應該適當延長,例如塔機國家規定折舊年限是10 -14年,實際上正規廠生產的塔機使用20-25年應該沒問題。延長設備使用壽命就是投資利潤的回收,因此塔機等設備租價的降低,還是有較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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