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商檢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農機、儀表、汽車)廳、局(公司),各檢測單位:
為貫徹《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結合機械工業實際情況制定了《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原《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即行作廢。
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頒發的《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結合機械工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出口機械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機械產品范圍為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計機字(1984)705號文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由原機械工業部歸口管理范圍。
第三條 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全面負責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商檢局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廈門、重慶、深圳等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簡稱所在地商檢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廳局(以下簡稱省市機械廳局)參與本地區申證企業的考核工作和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按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評定細則審查考核認可,并盡可能與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證一起進行。
第六條 檢測單位制訂具體產品的實施細則并經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檢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產品進行檢測,并會同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對申證企業的質量管理必備條件進行考核。具備條件的商檢局也可以承擔指定產品的檢測工作和企業的考核工作,與檢測單位的具體分工協作,由國家商檢局與機械電子工業部協商決定。
第八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技術文件,有分等標準的產品還要達到一等品的要求。不能執行上述標準的,也可按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的企業標準考核,但此企業標準要經機械電子工業部認可。
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應貫徹ISO9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質量管理必備條件按《機械工業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驗收細則》(見附件一)考核,并達到一等品水平要求。
第九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由國家商檢局組織印制,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審批后直接向申證企業頒發。
第十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申請書(見附件二)由機械電子工業部統一印制,發至所在地商檢局。企業申請時向所在地商檢局索取,申請書一式六份,其中一份為主本,五份為付本(付本可用復印件,但印章不準復印),附件一式三份申請書和附件傳遞程序見附件三。
第十一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驗收不搞層層考核,必要時由所在地商檢局會同省市機械廳局進行走訪調查。
第十二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產品檢測樣品由所在地商檢局(同時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則與省市機械廳局聯合)按實施細則規定抽樣封樣后,由申證企業送達檢測單位(現場檢驗測試除外),商檢局將抽樣單寄檢測單位。
第十三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檢測單位,在接到申請書和樣品后應在三個月內進行并在六個月內完成產品檢測和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工作。特殊情況不能進行時,要經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要制定到企業進行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計劃,并提前一個月報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考核計劃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提前兩周下發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和申請企業。沒有考核計劃,商檢局等有關單位有權拒絕參加檢查。
第十五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從該產品計劃實施憑出口質量許可證報驗出口的日期計算,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企業應按規定重新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期滿后,證書由所在地商檢局收回。
第十六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申請期限一般在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公布發證目錄的六個月內進行,新增出口產品或新建出口產品的企業可以隨時申請。未獲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簽訂出口合同。
第十七條 凡獲得國家或機械電子工業部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從獲獎之日起兩年之內可以申請減免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凡獲得國家或機械電子工業部優質產品獎的產品,從獲獎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減免產品檢測和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申請企業應在申請書上注明申請減免理由和必要材料,經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和檢測單位簽署意見,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
第十八條 凡經生產許可證考核或產品質量等級評定,如檢測單位相同、與出口質量許可證產品標準相同、項目相同的合格項在十八個月之內可以不再檢查。
第十九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組成員最多不超過五人,其中檢測單位二至三人,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各一人。檢測單位和省市廳局參加考核的人員必須是經機械電子工業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組長由部級審查員擔任。
第二十條 申證企業要按規定向檢測單位繳納:(1)產品檢測費;(2)必備條件考核費(包括:差旅費、管理費、資料費)。
第二十一條 為了對獲證企業及其產品加強監督管理,所在地商檢局會同省市機械廳局在有效期內對每個獲證企業必須進行兩次復查。若無特殊原因,同一年內僅可進行一次檢查。對獲證產品的不定期抽查計劃由機械電子工業部和國家商檢局下達檢測單位執行。復(抽)查執行單位應將復(抽)結果及時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處理。復、抽查結果處理方式為:合格后繼續使用出口質量許可證;不合格者,視情節或暫停使用,或注銷出口質量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檢測單位核查屬實,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注銷、收回其出口質量許可證,并停止該產品出口:
(一)暫停使用出口質量許可證,整頓后復查仍不合格者;
(二)擅自降低工廠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其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者;
(三)將出口質量許可證和標記轉讓其它企業使用者;
(四)考核、檢測時弄虛作假者;
(五)確因產品質量問題,外商連續兩次提出索賠或退貨者;
(六)所在地商檢局實施出口檢驗時,連續五批中有兩批不合格者。
第二十三條 參加出口質量許可證工作的各級機構、工作人員及申證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商檢局頒布的關于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工作紀律(見附件四)的規定。違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對任何出口質量許可證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不公正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申訴或檢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批準之日起實施,原《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停止執行。
附件:一、機械工業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驗收細則(略)
二、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申請書(略)
三、出口質量許可證發證實施工作程序框圖(略)
四、頒發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工作紀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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