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12月13日正式出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采煤炭資源的企業需繳納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起征時間為2011年11月1號。
辦法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煤炭資源礦業權的企業,開采動力煤每噸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噸征收20元;以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等方式取得煤炭資源探礦權的企業,在此標準上每噸加征5元。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由自治區留成50%,其余50%專項補助煤炭資源所在地,用于重大民生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救助與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鑒于南疆三地州民用煤短缺,煤炭銷售價格較高等因素,煤炭開采企業在南疆三地州開采煤炭資源免征地方經濟發展費。同時,為鼓勵煤炭資源就地轉化,用于煤化工、煤電轉化項目的煤炭資源,所征收的地方經濟發展費的60%返還給煤炭開采企業。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征收辦主任 蔡國華:“新疆(煤炭)產量大概在一億噸左右,按照這個算平均征收20多個億,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對地方的民生改善和環境治理都有積極的作用。”
自治區黨校教授 姬肅林:“資源的開發應該建立一個資源開采的補償機制,它是個互利共贏的做法,我想這個政策會對新疆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特別是對基層縣市,對它的發展助推力量是非常巨大的、非常顯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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