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下稱《通告》)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進行公示。其中提出,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擬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為工程機械、場(廠)內機械、港口作業機械、林業園林機械、漁業機械、機場地勤服務等機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起重機械、樁工機械、開槽機械、混凝土攪拌機、叉車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燃油發動機,且發動機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或者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通告》提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機械除外。
與此同時,禁用區域內鼓勵使用電動、氫能等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禁用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施工單位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督促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臺賬和使用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并督促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向生態環境部門辦理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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