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采取的一種交易方式。1979年,我國一些建筑企業開始參加國際的招投標活動;1980年,國務院提出“對一些適應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揭開了我國招投標的新篇章;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招投標步入法制化、程序化時代。
至今,招投標活動在我國已經走過近30年的發展歷程,招投標活動從無到有、從初具雛形到漸成體制,招投標管理的政策法規形成了國家法律、部門規章、地方規定及招標機構制度等不同層面互相補充的較為完善的體系。招投標制度在控制項目資金和防止腐敗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為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立下了汗馬功勞。
然而,盡管招投標市場發展迅速,但我國的招投標領域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包括市場圍標、串標、弄虛作假、轉包和違法分包;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參差不齊;代理市場惡性競爭等現象。甚至,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行賄受賄、內幕交易等腐敗行為也時有發生。
招投標中出現這些怪現象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要消除這些現象,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約束各方主體,完善相關的制度,進一步健全市場。當然,企業也應加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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