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需要從點滴小事做起。因為沒有在生產上把好關,秀洲區的陸師傅最近遇到了大麻煩。12月8日上午,他站在法庭上,聽到自己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要吃官司時,低頭深深地嘆了口氣。而前來旁聽的群眾,更是對此唏噓不已。
“這是一個很深刻的教訓!撞死人后,我東借西借,賠償了70多萬元。以后,我還要從事這個行業的話,我一定會去考個特種行業操作證!”事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沮喪的陸師傅很是感慨。
今年9月9日上午10時左右,陸師傅稀里糊涂地制造了一場“飛來橫禍”:在嘉善縣西塘鎮大舜村某地的臨時碼頭操作挖掘機時,他所操控的挖掘機撞上了在同一工地干活的工友夏某。
“當時,我專心在干活,根本不知道自己撞了人。”陸師傅說,當發現后,他馬上把夏某帶到了鎮上醫院。但是,經醫院全力搶救,夏某還是于當日死亡。
事情發生后,陸師傅報了警。經公安調查,陸師傅是在沒有獲得特種行業操作證、操作室內有未成年人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操作挖掘機的。依照相關法律,陸師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何操作挖掘機8年了,還沒有特種行業操作證?陸師傅解釋說,6年前,他參加過相關培訓,等要領證時,培訓機構卻倒閉了。“當時,和我一起參加培訓的有近60個工人,都沒領到證。我當時的想法是,反正已學了技術,工作時,別人也沒要求我們出示證件。后來,領證這事也就拖過去了。”陸師傅說。
法院認為,陸師傅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鑒于陸師傅有自首情節,最后,法院判處陸師傅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期一年六個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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