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不少的采購人把實施政府采購要考慮的因素僅僅局限于價格指標,總是希望自己能以最低價達到采購目的。而不少未中標的供應商,也“別有用心”地將沒有以最低價或低價中標的采購結果炒作為是顯失公平,甚至于有些未中標的投標人動不動就提出投訴或提起訴訟等。這種不分實際情況而一味追求以“低價”中標的行為明顯是一種奢望,或是一種偏見。在此,筆者務請各位要放棄這種不切實際的理想化采購結果,要從這種奢望中“蘇醒”過來。
政府采購并非僅僅是為了追求低價采購
從政府采購的法定宗旨來看,實施政府采購并不只是為了節約資金而追求低價中標。在《政府采購法》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實施政府采購,就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促進廉政建設”。大家從中不難看出,實施政府采購的目的,并不是單純追求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還要兼顧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等方面。特別是在遇到一些投標價低,對采購人采購資金的節約效果很明顯,但投標方案卻有違于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這時,采購人也只能“放棄”低價采購方案,而選擇“高價”成交的采購結果,這是符合政府采購宗旨的綜合性“選擇”,更是法律的根本要求。
采購評審指標和因素有很多,能否“中標”并非就以“投標價”作為唯一的評判標準。眾所周知,采購項目的最終使用人還是采購人,而不是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結果必須要符合特定采購人的需要,要視采購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因此,對任何一個采購項目來說,能否使采購人“中意”就有許多評判因素,即采購評審指標,諸如,采購價格、項目性能、技術參數、售后服務等等,而采購價格僅僅是衡量投標人是否中標的眾多因素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因素。因此,用那種以最低價或低價就能中標的思想來看待政府采購行為,就比較片面和狹隘,就不符合正常的采購規則,更不符合政府采購的法律宗旨的要求。
保障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也是政府采購的功能之一,因而片面追求低價中標,就會變相抹殺或排斥中小企業的發展權利。任何一個企業總是要盈利賺錢的,否則,企業就不能擴大再生產,就不能持續發展,因此,盈利和賺錢是每個企業生產經營的宗旨目標,他們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也不例外,如果一味地降低投標報價,就會喪失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意義。為此,如果采購人只以價格為唯一評價指標,只能“逼迫”中小企業退出政府采購的市場。這就直接違反了《采購法》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目標,包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規定,因此,政府采購的實施,并不是就要一味地追求最低價采購的宗旨目標。
奢望“低價”中標或成交的各種不切實際現象
認識上的“誤區”,總認為實施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低價”采購。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采購人把實施政府采購理解成是通過集中采購機構為他們“壓價”,從而達到“低價”采購的效果。而不少的供應商和潛在的投標人也有同樣類似的觀點,也以為實施政府采購就是要達到“低價”采購的目的,以至于他們在具體的投標活動中,往往就是以低價進行投標,以“低價”取勝,而很少考慮采購人在其他方面的一些特殊需求。
行動上的偏見,在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直接追求以最低價中標的采購結果。在不少的地方,一些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為了充分提高他們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追求最大化的資金節約效果,就變相實施非“最低價”成交不可的采購策略。在實際采購活動中,具體的采購操作,特別是采購評審活動都是圍繞這一策略思想開展相關工作的,實施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為了“找出”作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這明顯是一種不合理的思維。
問題處理上的過激行為,達不到“低價”成交的結果就投訴或提起訴訟。不少的投標人,總是把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要考慮的采購評審因素簡單地集中在單一的價格指標上,因而在自己投出“低價”標的后,如果采購結果出現并非“低價”中標的情形時,他們就非常“不服氣”,有的提出各種質疑,甚至于有的就提起訴訟等,想借此“推翻”采購結果,以擾亂采購工作秩序。這些行為和舉止,至少都應歸結于對政府采購宗旨的片面理解。
過度追求低價中標或成交帶來的突出弊端
采購項目的質量難以保證。任何一個投標人總是要盈利的,而如果投標人被迫在一個較低的“價位”上中了標,那么其盈利的空間就很有限,如果他們再按要求正常履行合同,結果就可能會無利可圖,為此,為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他們就會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偷工減料或降低項目的供應標準、技術參數等,以變相“節約”其成本支出,這樣勢必要影響到采購項目的質量。
售后服務或承諾難以到位。采購人一心想以最低價采購其商品或服務,那么,不少的供應商只能逼迫以低價進行投標,而一旦他們以低價中標后,對一心想要盈利賺錢的供應商來說,他們就只能維持適度的售后服務,有的就只能大幅度削減或克扣以前承諾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等,否則,他們就會虧損。從而就導致采購人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失,這些都是追求低價中標帶來的各種隱患。
政府采購形象受到影響。眾所周知,政府采購的目的和宗旨不僅僅是為了節約采購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還必須要考慮到其他諸多的因素,如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保護環境、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等。而如果政府采購僅僅以價格來判斷或認定供應商中標與否,勢必就會給供應商造成一種政府采購的宗旨就是為了追求資金節約率,而不顧供應商應分享的利潤,更不顧其他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錯覺,這就彎曲了政府采購的宗旨,直接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外在形象。
要科學處理“低價中標”與“采購宗旨”之間的內在關系
在低價的普通產品與報價略高的節能環保產品之間,要妥善處理他們的價格競爭力。由于節能與環保技術的運用而導致產品成本的上升,進而使得產品的投標報價有時可能略高于一般的普遍產品,這樣,如果誰的報價低就采購誰的產品,明顯對節能環保產品不利,因此,為了避免節能環保產品因其報價略高于其他普通產品而喪失被優先推廣的機會,我們可以在設置評價指標體系時,專門為節能環保產品的價格指標設置一個合理的彈性區間,在這一區間的幅度內,采購人必須要優先選擇列入節能清單的節能產品或環境標志產品,而不得采購報價略低的普通產品。
要放棄以價格指標控制中標結果的不規范采購行為。采購代理機構為采購人代理任何一個采購項目時,都應同時為采購人考慮到以下幾個關鍵性的指標因素:一是價格指標,即投標人對采購項目的報價情況,這是衡量采購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指標;二是服務指標,即為采購人提供的售后服務工作,這是衡量采購人權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標;三是質量要求,即對采購項目配置、性能、參數等提出的具體要求;四是采購人的需求,對任何一個采購項目,其質量、標準、配置等有高有低,檔次有高、中、低,產品功能也有多有少等,但是否適合于特定采購人的需求,還必須由采購人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些都是與采購人權益息息相關的缺一不可的重要指標,因此,作為用來評標的標準就必須要圍繞這些基本因素來展開,針對不同采購人的具體情況,分清各個指標的輕重程度,采取綜合評分法,評定出各供應商的綜合競爭力,而不能僅僅以“價格”作為唯一的評標因素。
要全面公示評標結果,以遏制片面追求低價中標的采購行為。相對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而言,一些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不少必要的操作環節和特定的操作步驟等都是在比較小的范圍內實施的,這樣,只有對非公開招標采購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充分對外公開,才能有效提高其采購操作的透明度,才能遏制住只重視價格上的效益,而忽視其他因素評審的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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